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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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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代理公司注册网是经北京市工商局资格认定的,从事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事务的专业代理机构,是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协会会员单位。
  本事务所拥有一批多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事务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工商注册代理经验,熟悉工商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具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为客户量身定做、提供准确到位的注册代理服务的优秀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是值得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信赖的专业机构。
本所业务范围包括:
★ 代理国内外工商企业、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及自然人申请开业、延期、变更等注册登记、年度检验事务;
★ 为社会各界提供常年工商法律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受聘担任企业常年工商法律顾问;
★ 代理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文书;
★ 代办验资、评估、审计、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刻章;
★ 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代办商标注册、户外广告、卫生、环保、及建委资质等专项审批;

本事务所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热情文明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注册北京公司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
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7.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委派书(注明:总经理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工商局注册所需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